事情到这一步,可以圆满收尾了。但乾隆又从郝硕的腐败,联想到了整个江西官场。他在江西继续深挖蛀虫。很快,江西布政使冯应榴、按察使吴之甫、饶九道额尔登布等人因为对巡抚郝硕的贪婪劣迹不据实参奏,或者向郝硕行贿,全部革职,发往军台效力。其中有行贿情节的江西各道府州县官员七十一人,还被勒令按照行贿银子的多少和品级的高低缴纳行贿金额数倍的罚款。负责查办此案的两江总督萨载负有领导责任,革职留任,被扣罚养廉银三年。
不经意间的一段对话,牵出了一个腐败大案。有人也许会觉得乾隆有点小题大做,但它体现了乾隆反腐的许多特点:雷厉风行、时刻留意、广泛牵连、惩罚严峻等。
乾隆朝的反腐、惩贪的法律制度是清代最严厉的。[1]乾隆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让官吏因为贪污腐败而获利,要让一切腐败者都付出惨重的代价。为此,乾隆规定贪污可以追惩,即便腐败分子死了,也要追究责任,还要其子孙清退赃款。乾隆十二年(1747年),刑部上报宁海县原知县崇伦永亏空库银,但人已病故,奏请限期向其家属追赃。乾隆大笔一挥,决定将已故人犯崇伦永的儿子崇元诵监禁,代父受罪,逼其赔补其父侵贪的公款,并将此作为新条款增入《大清律》。
之前,清朝规定贪官清退赃款,可以减罪。乾隆认为这条规定纵容姑息贪贿犯罪,重新规定贪官即使主动吐出全部赃款,也不能减轻罪责。此外,乾隆还根据督抚贪腐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禁令,例如,禁止督抚收受礼品,禁止官员让下属代为采购物资,禁止封疆大吏设立管门家人、收受门包,等等。乾隆希望繁密的法网能够震慑贪腐,达到“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