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两个例子来看,武帝不分亲疏贵贱、公正执法,确实得到了先秦法治思想的真传,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汉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吸收先秦法家思想而形成的。
汉武帝重法治也是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内事兴作,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势必激化各方面的矛盾,为此就需要增订法律,严明赏罚,以推动事业前进。《汉书·刑法志》说: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这次条定的律令特点是:
法令文深、严酷:《汉书·张汤传》说“张汤与赵禹共定律令,务在文深”。《汉书·刑法志》说: “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所谓律令文深、严酷。法令条文繁多、严密。《汉书·刑法志》说武帝时法网渐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上述记载说明,汉朝的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其中律、令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