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明政府主要采取了下列政策:其一,举行乡饮酒礼,明确规定:“乡饮之设,所以尊高年,尚有德,兴礼让。”仪式是很隆重的,若“敢有喧哗失礼者,许扬觯者以礼责之”。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在全国颁行《乡饮酒礼图式》,规定乡饮酒礼于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在各地儒学举行。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政府又重申乡饮酒礼,明确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108]。其二,敬老养老终身制诏令。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残疾老人终身养老制度。因为明太祖认为只有施行这样的养老制度,百姓才会趋于孝悌,风俗才能淳厚,天下才会太平兴盛。其三,给予80岁以上老人一般爵位及其他礼遇。一般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洪武十九年(1386年)命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者赐爵社士,九十以上者赐爵乡士;其他地方民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凡是取得爵位的老人,“皆于县官平礼,复其家,冠带服色,别议颁行”[109]。“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天顺二年(1458年)又补充“男子百岁者,加予冠带,以荣其身”[110]。从明代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看,其旨意在于让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敬老养老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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