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拜的对象不仅必须具有至上的理性和至上的正当性,还要具有至上的善。这是一些消极的正当性概念到积极的伦理爱的概念的延续。正是在这一点上,宗教思想最频繁地暴露出了它的不足。如果想要上帝对我们具有任何宗教价值,成为真正的和受尊敬的崇拜对象,那么他就必须是至善的。这一要求并不总能被人们所理解,因此,我们在宗教发展中寻求一种自觉的努力,对上帝以及与其有关的世界进行真正合乎伦理的思考。遥远过去的那些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将神看作是冷漠无情和自私的。伊壁鸠鲁的诸神对于人类的不幸,或者听而不闻,或者漠不关心。哲学中的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他是一种绝对的形而上的存在,不具有能动的道德品质;或者,即使在总体上具有道德品质,这种道德也是以一种抽象的、不真实的方式存在的。同样,神学中长期以来也没有把上帝与任何真正的、能动的善紧密联系起来,譬如说,伦理爱的思想所包含的善。这样的上帝也更多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被理解的,他的神圣性主要体现在为人类制定法规,并且对人们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人们主要是根据中世纪专制君主的样式来理解上帝的,任何涉及上帝对其创造物的义务的概念几乎都被看作是一种亵渎。直到现在,我们才开始更明确、更深刻地思考什么是伦理学中爱之所求。伴随着这种思考,非道德的、自私的、冷漠的诸神已经在我们的思想中消失,而神学中的上帝形象也被大大地改善了。我们看到,爱的法则不但适用于弱者,也适用于强者,强者应该承担弱者的负担,而不是只让自己感到满意。所有人中最伟大者应该成为所有人的仆人和负担的主要承担者。这一见解已经使我们的传统神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远没有结束。我们不再满足于神仅仅是一个自私自利、自得其乐的绝对存在,也不再满足于神只是一个乐善好施、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给予人们馈赠的存在。这种存在已经堕落到我们民族道德英雄的水平之下,甚至已经堕落到那些过着虔诚奉献生活的平凡男女的水平之下。我们无法崇拜任何堕落到人类爱与善的理想之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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