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日本全国保育工作者大会做出决议,敦请当局改变一向只在小学校法令中附带提及幼儿园的做法,而制定单独的幼儿园令,以推动幼儿园的发展。此后,保育工作者大会又不断地向当局发出类似呼吁。1923年,文部省分别以敕令和省令的形式公布了盲学校令和聋哑学校令。这一举措对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刺激甚大,他们决心通过相应的方式去促进幼儿园令的制定。1925年3月,全国保育工作者大会向第50届帝国议会提交了《关于幼儿园令及其施行规则的建议案》,提出为了改善和普及幼儿园的设施,必须制定关于幼儿园的幼儿园令及该令施行规则,上述努力终于换来日本学前教育独立发展的第一步。
1926年(大正十五年)4月22日,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幼儿园令》及同令实施规则。从1876年第一所幼儿园成立到1926年,其间经过50年的时间,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的第一部较为完整而又独立的法令终于颁布了。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学前教育逐渐趋于制度化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内容上,《幼儿园令》及其实施规则与1899年颁布的《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几乎完全相同。《幼儿园令》中颇具特色的地方是规定幼儿园是为父母都从事生产劳动,无暇进行家庭教育阶层的幼儿而设的保育机构。另外,《幼儿园令》放宽了入园年龄的限制,规定原则上幼儿3岁入园,但在特殊情况下,得到知事批准,不满3岁的幼儿也可入园,这就从年龄上说明幼儿园应兼备托儿所机能。正因为如此,在幼儿园中可附设托儿所,在保育时间上规定幼儿园不必拘泥于每日实行5小时的半日制,即便采取全日制也不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