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我尝试着给出的关于动力机制和行动的必然性链条之运行的描述,将有助于我们回答下述问题:历史中是否存在“法则”。
公正地对待这一问题,应该说,如果在具体历史事件之间存在类似法则联系的话,那么,我们与其把它们视做“历史法则”,不如将其视为社会学的、也许是经济学的普遍法则的例示。
大量所谓经济学法则:塞伊法则或者说格林汉姆法则、供求法则或者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等等,很容易进入外行的头脑。在社会学中,人们关于够得上法则名义的东西很少有一致意见——但是,并不缺乏候选对象,例如有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社会结构的几个马克思主义原则。
现在我的意见是,这类法则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活动以及那类具有非常一般的概念模式(我已在本文中加以概述)的历史情景。甚至最基本的经济学法则,也预设了在市场上交换商品和为生产者、消费者估测货物价值的粗略标准的某些制度化形式。通常并不太难以弄清楚,在关于制度框架的何种假设之下,这些法则具有关于下述方式的概念必然性,要求和能力凭借此种方式制约着行为。在不同的框架内,不同的法则是有效的。这意味着不同的框架要求不同的法则,如果事件逻辑得到正确地描述的话。理论经济学分析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发明适当的概念工具,以描述在给定的历史情景的制度化结构中的经济行为。因此,例如,在后资本主义社会被强烈“操控”的市场中,就不能期望“经典的”市场经济法则保持有效。因为这一理由,人们有时会说,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则本身易于发生历史变迁——与自然法则不同,后者不分时间和场合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