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这两种权力本身确有区别,但是它们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前者包括社会内部对其所有成员执行该社会的国内法,对外处理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务则是后者所指,所有可能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都包括在内。比起执行权来,虽然这种对外权力是否行使适当,对于国家有重大影响,然而它远不能为原来规定的、持续有效的成文法的指导,因此有必要让掌控这种权力的人们根据其长远的考虑,为了谋取公共福利来行使该权力。至于有关臣民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因为指导他们的行动是它们的目的,所以可以预先制定。然而,对于外国人应该如何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行动以及计划和兴趣的变化,这就取决于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谋略,依靠他们的才能为国家谋利益。
虽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就像我所说的那样,很难将它们分开并让它们掌握在不同人的手中。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社会的力量,既然如此,那么,几乎不可能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并互不隶属的人们。倘若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别由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掌握,便会使公共的力量受到不同的支配,总有一天将导致祸乱和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