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点有时也有正当的理由。不在原则范围之内的情形可能是,没留出时间仔细考虑它们的独特之处。这种考虑可能被看作本身就是错误的(可能正如在刚才所引用的例子中那样;我们可能感到,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会是一种令人不堪忍受的干涉,尽管若能对它们形成一个公正的判断很有必要)。或者情形可能是,当我们全神贯注于某种情形时,道德思考易陷入重复发生的陷阱,这种陷阱在激动之时很难避免。例如,我们内心的天性善良,或避免当众争吵的愿望,可能把我们导向各种决定,等我们清醒过来,又会认为这些决定是错误的。或者,在我们是当权者的处境下,我们可能认为,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处理某一特定情形的论证,总能由天才们想出来;而且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可以破例(即使因为它是一个很难得的例外,也有理由这么做),那就不会终止例外,这些例外是对有较少价值的情形不得不作出的。就拿最近广播节目中的一个小例子来说:如果旅馆的经理允许那位年老的女士在休息室内使她的北京哈巴狗待在她的膝盖上,那么对人们把丹麦大狗和狼狗带进来并打翻桌子,就无任何限制;因此,这位经理使不允许任何狗待在休息室内成为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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