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这些情况完全不同的是那种根本没有真正的同感现象存在的情形,而且往往被与同感混为一谈。这种混淆造成了实证主义者们(如斯宾塞)关于同感发展的错误理论,也造成错误的评价,尤其对于同悲的错误评价。在这里,我指的是单纯的感情传感。我们当会注意到,小酒店或者节日上的欢快气氛会传感那些走进来之前还处在悲伤之中的人们,他们被“卷进”欢快气氛之中。当然,这些人与第一种或者第二种类型的共同欢乐保持着同样的距离。笑的“传感作用”同样如此,特别对儿童而言,而那些感觉欠敏锐但反应却更强烈的小女孩尤其容易受到这种传染。同样,当一群人受到其中一个人的哀诉声的传感时,也会出现传感,如在老年妇女中经常会有这类情形,其中一个人在诉说自己的悲痛,其他人随之动情,以至泪流不止。不过,这与同悲毫无关系。在这里,既不存在对他人欢乐和悲伤的感觉意向,也没有参与后者的体验。传感的特点毋宁说,它只是发生在诸感情状态,即情绪之间,它并不以对他人欢乐的认知为前提。所以,举例来说——一个人可能只是事后才察觉到,他在自己身上所感受到的哀伤,是因为他在数小时前参加的一次聚会上受到传感而产生的。而哀伤本身之中并没有证明其由来的东西;只是通过推论和原因上的思考才弄清楚了它的来由。受到这种传感并不绝对需要他人的感情体验。在这个意义上,附丽于自然对象或者某种“环境”并因之而产生的一些感情的客观品质,诸如春日风光的欢快气氛、阴雨天气的昏黑低沉、居室的简陋等,都可能使我们的情绪受到传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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