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来观察一下,我所指的所有的社会公共机构(教育的、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上的)都包括了具有可区分的、可以命名职位的个人,这些职位关系到某些特权和责任。换句话说,在各个组织中,个人有可以命名的公职。也就是人们希望他们完成某些事情(他们的工作),他们转而也希望其他人为自己做某些事情。具有这些职位的个人在组织中合作,组织作为整体向人们——它的成员、其他人和社会赋予利益。满足角色希望的人们构成了这一系统的运行;组织成员大体上知道这一系统是如何起作用的,以及自己在组织中的贡献。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大学。组织提供了像教育、研究和学术成果一类的利益。它包括各个不同的公职:学生、校长、教授、图书管理员等。教授被期望完成一系列专门课程的讲授,给成绩和办公室工作。谁期望完成这些工作呢?主要是这个组织的其他成员。然而我们不必把这些问题看得比现实中更有组织。大学董事的细则可能提出主要的希望,它们能被当作法律来实施(尽管很少有机构成员曾经读过它们);机构法典也设立了其他的得到普遍承认的期望;但其他的问题并不那么清楚。教授与学生可能在关于什么是适当的职业行为上看法不同,例如多少个小时的上班时间,教授是否要发油印的讲课大纲,是否应把课程内容写出来。教授们对这些法典的把握一部分出自自己做学生时的观察积累,一部分靠对法典的阅读,还有一部分来自与同行的交流。在一个组织中,人们并不容易发现某些群体的期望是什么;人们或许容易忽视学生的期望,因为学生太多,不容易看出他们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