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英国《继续与高等教育法》(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取消双轨制;分别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三个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代替原有的基金会;学科层面的质量评估成为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的法定责任,由其下设的质量评估委员会(QAC)具体实施(1993~1997);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的设置被取消。
大学校长和副校长委员会以及多科技术学院院长委员会(CDP)于1992年5月组建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Council,HEQC),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认证。由于HEQC和HEFC的质量评估有很多重复之处,标准也不一致,造成开展评估工作的不必要矛盾。于是,1996年12月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合作规划小组来履行HEQC和HEFC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职能。1997年3月,在该小组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现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QAA),全面负责英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事宜。1999年11月,QAA颁布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框架:6》。2000年4月,QAA又出版了《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至此,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新框架形成。[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