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澄清伦理学中的事实,我们必须研究:虽然自古以来在伦理学中不断谈到伦理原则,但是在这儿称为伦理原则的,几乎不是与逻辑学中的逻辑原则真正类似的东西。如同原则一样,双方附属的理论也没有真正的类似。人们传统上称为逻辑原则的,是形式规则;而人们称为伦理原则的,则是非形式规则。我们首先更仔细地考虑一下逻辑原则、逻辑本身的意义,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形式的。
在分析直谓逻辑中,普遍命题——它们陈述,什么直接存在于真理一般意义之中——是以原则的身份出现的。整个直谓分析逻辑无非就是想列举原则性的规则和依赖于它们的规则和理论,它们存在于对其意义陈述的本质中。如果我们称陈述的意义为逻辑意义上的命题,那么分析逻辑就论及命题,而且在形式普遍性上,一方面,当它不顾命题与之相关联的特殊对象性而提供一种可能命题的形式理论时,它是词法的。问题在这儿只是:命题一般是从哪些基本范畴建构起来的?与之相关,命题的基本形式、基本的命题形式及其可能的复合形式是哪些?另一方面,真正的逻辑学任务是:对真理一般而言,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形式条件是以纯形式为基础的条件:一个矛盾,当陈述的客观内容在那里往往根本不重要时,就损害了可能真理的形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