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这种狭隘的平等主义原则可能只是像斯坎伦(Thomas M.Scanlon)所支持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尽管这种原则将自己标榜为平等主义原则。我个人认为,要想实现斯坎伦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全体一致性,必须有公正的平等主义——假定它是人类的合理动机之一——作为其补充,这是因为,对个人来讲,在他决定与别人达成契约之前,必须首先根据平等主义原则来判断什么是应该拒绝的,什么是应该接受的。斯坎伦自己也曾提出,如果想实现全体一致,必须为人们提供一种消除严重不平等的动机——这样一来,势力弱小的人就有拒绝的权力,势力强大的人也没有理由强行要求别人服从自己。但是,这仍然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平等主义——只限于消除“严重的不平等”,并不是我所追求的普遍平等主义。
[6] 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83页。以及斯坎伦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文,他的表述(而斯坎伦却认为这是布鲁斯·艾克曼(Bruce Ackerman)的说法)如下:
首先,选择弱势群体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人,增加他的收入、财富等等,从而使这个人脱离他所属的阶层;然后,通过这种激励人向上的方式,逐步使与这个人具有同样社会地位的人们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从而减少这一社会阶层的人数。接下来,再找下一个社会地位高一些的典型人物,用同样的方法来减少这个社会阶层的人数。以此类推,直到社会的最顶层。当然,根据平等主义的原则,我们也同样要增加这些处在社会上层的人的利益,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别人的利益。(参见丹尼尔·贝尔:《今日资本主义》,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