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武十一年(公元35)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建武十一年八月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
建武十一年十月壬午,诏曰:“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建武十二年(公元36)三月癸酉,诏曰:“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建武十三年(公元37)十二月甲寅,诏曰:“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生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
建武十四年(公元38)十二月癸卯,诏曰:“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光武朝先后颁布了六次解放奴婢、三次禁止虐杀奴婢的诏令。一个皇帝统治期间如此频繁释奴,在以往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当然之所以这么做,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来考虑,首先要看到王莽统治末年奴婢问题已经形成为促使社会经济大破坏、政治大崩溃的主要危机之一。战国秦汉以来,我国已进入封建社会,但作为旧社会形态的一种残余,并不是说消除就可以消除的,奴隶制仍在新的社会留下一条长长的尾巴。在社会生活中,奴隶制压迫仍然经常可以看见,存在于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和家庭奴役中,所以在史书上仍常见到有“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童客万人”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