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案情
2013 年3 月19 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 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 元均已向付迎春付清。
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 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 万元和邮寄费95 元。
3. 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