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陈炎于1986 年7 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月英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炎至今下落不明,张月英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已满一年,陈炎仍下落不明。
2. 法院判决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 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
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 年5 月15 日判决:宣告陈炎死亡。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