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6 社教社第二届理事会名单及任期一览(1933)[50]
中国社会教育社作为“全国社教之枢纽”,尽可能吸引更多地域、不同主张、不同派别的社员加入,将乡村建设研究院、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教育改进社等团体的核心人物囊括殆尽。该社通过理事会理事的遴选,来实现社会教育界与政界、其他教育团体的大联盟。理事会作为负有引导并决定着该社事业的发展方向责任的常设权力机构,其理事会成员构成至关重要,后文将有专章展开,此处不赘。
1947年复员后,根据新的形势第五届年会修订通过了中国社会教育社社章(社会部京组四字32828号指令准予备案、教育部社字40406号指令准予备案),新修订的社章最大变化,是增设了监事会,理事会规模由原来的15人扩大到21人。第7条规定:“……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监事会负责处理本社一切事务”,理事会原有职权“审核社员入会”变更为“通过社员入社”,“召集全国大会”更改为“召集社员大会”,新增的监事会职权有4项:(1)审核社员资格;(2)审核本社预算决算;(3)督促大会决议案之执行及社务之推进;(4)复审本社刊物。第8条规定,“本社设理事21人,候补理事10人,监事理事7人,候补监事3人。除理事中3人,监事中1人,由理事会监事会就重要省市或重要社会教育事业之社员中推选外,均由社员公选之。理事监事分别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以执行其任务。公选之理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惟第一年社员公选理事监事之任期,依得票多寡平均分三年、二年、一年三种。任期届满之理事监事,于每年改选之。连举得连任”。第16条规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由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召集之”。从社章新规定看,监事会及监事的出现,是为了监督理事会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