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就整个帝国来说,自由农民的存在仅属个别性的例外。绝大多数农民不是佃农就是连人身自由也没有的农奴。在帝国东部,特别是在易北河以东地区,帝国诸侯或邦国诸侯的权力还很微弱,庄园主(乡村贵族或容克贵族)势力较大,农民深受农奴制的束缚,处于领主或庄园主严厉的集约统治之下。他们依附于领主,没有迁徙自由,不能脱离他们的份地,甚至必须获得领主的准许才能结婚,就连他们的身体也可由领主任意享用,他们的孩子也要给领主做奴仆。他们的个人财产极少,但却承担着沉重的劳役,无偿地为主人劳动,缴纳额外的赋税。其中,最为沉重的是遗产税。农奴还隶属于庄园,可以被同庄园一起出卖、抵押和收购。
虽然始终存在剥削和被剥削关系,但在领主和农奴之间也有相互依赖情况。个别领主也会对其农奴尽一些“保护”职责,特别在困难时期,领主有义务帮助农奴渡过难关,例如在歉收时提供种子,在发生火灾(烧毁房舍)时提供建筑木材。有些地方,领主和农奴甚至组建了一种家长制的经济和生活共同体,相互照应。而领主的严厉监控,也使得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民之间缺乏合作,大规模的农民反抗斗争难以发生。
在帝国西部,在施瓦本、弗兰肯、萨克森和图林根等地,农奴制原本已经消失,租佃制普遍发展,领主统治变为地主统治,绝大多数农民事实上成了只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地主占据“直接所有权”(dominiumdirectum),并且为此索取农民的服务;佃农拥有“受益所有权”(dominium utile),耕种土地,除了缴纳地租,其余收成便为自己所有。而在中世纪晚期农业萧条期间,地主为了留住农民或吸引农民前来,还将地租规定的较低。农民继续负担的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大都用农产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