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创造性的人格》,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26。
[33]麦金托什的观点参见他对布莱特曼《宗教价值》的书评,载《宗教》,第6卷,381页,1926。
[34]两个比较专门化的要点可以在注释中提到。人格主义的观点会被研究印度思想的学者当作在印度被称作“二元论”(认为人和上帝不同一)的一种类型,而绝对论要么有资格要么绝对就是“非二元论”。哲学家也可以正确地推论,人格主义的基础建立在对所谓认识论的唯心主义或唯心主义的认识论的一元论的否定之上,并接受一种彻底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二元论。读者可以参照E.S.布莱特曼《哲学的介绍》,74~93页,纽约,亨利·荷尔特出版公司,1925,以及他的《宗教哲学》,尤其是347~349页。毋庸赘述,印度教的“二元论”和认识论的二元论与人格主义排斥的形而上学的二元论毫无关系。人格主义认为整个存在,包括一切自然,都是一种东西,即人格经验;而形而上学的二元论认为意识和物质是两种不可混淆的相区别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