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年前后,古典音乐大概被松散地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教会音乐文化,主要是合唱音乐,总体而言独立自足[1],有时候带有古风;二是与皇家和贵族宫廷相联系的器乐,通常较为优雅,以上流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舞曲为基础;三是歌剧,有一部分在宫廷里上演,但也同样会在商业歌剧院中上演,在意大利和英国尤为如此。在歌剧中,音乐的地位最为显赫,这种剧场性的体裁就像当时的绘画一样,主要讲述经典的、神话的或历史的主题。音乐为舞台设好背景,但最关键的作用还是刻画人物。这一时期的歌剧中结合了宣叙调(一种带有少量音乐伴奏的、音乐化的说话,用来推动剧情发展)和咏叹调(通常只由一位剧中人物演唱,演唱时剧情停滞,戏剧性的、情绪性的方面在此时得到深入探索)。音乐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且在两种不同意义上进行再现(representation)。第一,音乐再现戏剧人物及其心理状态。第二,它根据一种音乐表达的语汇库来进行再现,其中或多或少的、惯例式的音乐表达方式代表着每一种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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