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思想路线在讨论效果论的正确与错误时确实起了作用。人们经常说功利主义是效果主义的附庸,认为道德上正确的行动就是有着最佳后果的行动,而快乐主义认为所谓“最佳”应当按照快乐和无痛苦来理解。所以我们可以说快乐主义不是对价值的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应当拒斥,但在这样做的时候要留下效果主义,它应当保存下来,因为它在考虑什么是“善”时做出的那些具体解释有很大的合理性。[19]
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给我留下的印象很有启发,但不能令我信服。如果快乐主义的简单形式是对价值的正确解释,那么行动之间就会有尖锐的区别,行动没有内在价值,它们的后果、事件的状态、它们的内在价值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快乐和痛苦的量来决定的。这就使得效果论有关正确与错误的看法——行为的道德状态由它们所导致的价值来决定——更加合理了。然而,如果快乐主义受到拒斥,那么支持价值总是拥有一个目的论的结构这种想法的一个天然资源也就失去了。效果论有关正确与错误的一种抽象形式——道德上正确的行动就是有着最佳后果的行动,无论“最佳”是什么意思——不是按照上面提出的方式保存下来的,因为“善”(可以理解为我们的价值观念的总结)就是内在于事件状态中的某种东西,因而要被“最大化”,这些观点已经不再那么清楚了。这不是说效果论者不可以在其他某些价值观念的基础上重新建构理论。这里的要点是,它的合理性依赖于某些同样的有关价值的本质概念,如快乐主义,它们拥有一种目的论的形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