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学校的管理权也直接由朝廷掌握。正统元年(1436年)布政司下设儒学提举司,设提学官一名,提督全省学政。明代提学官一般由按察司副使或佥事担任,南北直隶由御史担任,人选由朝廷直接任命。提学官代表皇帝巡视所辖区域的地方官学,考核教官和生员,督促其学业,决定其进退。府州县学的教官也由国家直接委派,教授、学正、教谕、训导这些教官不属地方政府管辖,地方官对其工作有关心和检查的责任,但却不能干预,更没有荐黜教官的权力。
明代教官有考核制度。教官除同样受到政府的考察和监察外,还有专门的考满制度。“太祖时,教官考满,兼覆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与升迁。举人少者为平等,即考通经亦不迁。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7]教官考满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级,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标准,定拟升降。
整体性和封闭性 明代的学校教育通过朝廷采取的行政手段,在中央集权的统一调控下发挥作用,产生效力。明代的学校与科举合一,在重视育才作用的基础上,坚持了选才的主导性。教育系统的各个要素虽然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职责权分明,但彼此又相互联系,突出了教育的整体性,并围绕科举这一目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