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9】
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1. 裁判摘要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2. 案件事实
原告张美云因与被告朱忠民、田礼芳发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美云诉称,原告在与被告田礼芳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云龙法院查封了田礼芳名下的位于本市吴东庄7号房屋一套。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告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田礼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法院却告知原告:该房产系轮候查封,第一顺位查封的申请人是被告朱忠民。该房产不具备拍卖条件,需中止执行。此后,原告了解到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田礼芳欠付朱忠民20 万元借款及利息。基于田礼芳在向执行人员陈述其与朱忠民之间的借贷经过时含糊其词,吞吞吐吐,不能说明来龙去脉且落荒而逃;其向朱忠民出具的借条与在执行机关的陈述相互矛盾;朱忠民在调解书生效后迟迟不申请法院执行所查封的房产等事实情况,原告有理由认为朱忠民和田礼芳之间的借贷事实是虚假的。二被告之间的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并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 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