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证明正义一般不是自然的,而是一种人为的德时用到的推理,也可以用于这里。如果原本没有一种具有推动力、可以产生行为的情感或者动机存在于人性中,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将那种行为作为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是义务感。一种义务得首先存在是义务感的前提。而且如果一种行为不是出于任何自然情感的要求,它也就无法被任何自然的义务要求,因为不做这种行为并不能证明心灵与性情中存在什么缺点,因而任何的恶也不会产生。但是显而易见,我们除了义务感之外,并没有其他动机,致使我们实践许诺。我们如果不认为许诺有道德的义务,就永远不会感到任何遵守许诺的倾向。但各种自然的德并非如此。虽然原来我们没有扶危济贫的义务,但是我们的仁爱之心仍然会导致我们完成那种义务,因为这件事可以证明我们有自然的仁爱情绪,因此我们在没有尽到那种义务时,就认为那是不道德的。一个父亲明白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对这件事他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那种倾向,就不会有人完成那种义务。但是人们没有遵守许诺的任何自然倾向,除了一种完成许诺的义务感外。所以,忠实并非一种自然的德,在人类缔结协议之前,许诺是没有任何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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