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以及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如果要想胜诉,就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说,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很多人也明白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卫战中败下阵来?
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依靠持有人自己通过保密方式进行保护的无形资产,不像专利那样由国家进行保护,因此具有秘密性、复杂性、模糊性等特点,原告往往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或将商业秘密与其载体混淆,或将本不是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②缺乏合理保护措施,尤其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法律约束较少,而且过分信赖合同,员工一旦跳槽,将给公司带来致命伤害;③商业秘密侵权属于高智商活动,技术性、专业性和隐蔽性都很强,权利人要想获得侵权的证据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但对于获取了多少秘密以及违法使用的情况往往很难弄清楚;④权利人害怕诉讼过程中秘密再次泄露,不愿给法官提供关键信息,法院无从审理,只有撤诉。所以,举证难正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难点之一,由于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原告在诉讼中往往无法完成法定举证责任,因此只能望而却步,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