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要回应现实的重大问题
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回应性,它要求教育法律与政策成为解决教育发展当中重大现实问题的有效机制,并且通过教育法律与政策机制的创新来解决教育问题,满足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我国教育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与之前的改革相比,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涉及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更加多元,与相关体制和机制衔接的关联度更加密切,社会关注度也更高。如何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建构一个惠及13亿国民的更加高效、公平的教育管理体制,亟须在顶层设计和社会基础上明晰核心理念,理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教育改革的正当性诉求,需要借助那些具有约束效力的规则,否则会陷入“为改革而改革”的逻辑困境。
为了达成公平和正义的制度设计,实现教育的法治化,“重大教育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无疑是一个基本的理念。《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为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为教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法律对教育实施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它要求教育管理与改革实践依循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因而必须有科学、全面、成体系的教育法律法规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