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缺乏最初的投资者而靠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情况,应当明确当初的银行贷款是谁做担保的,谁承担了投资风险。担保者和风险承担者有理由成为产权的持有人,至少是产权持有人之一。这时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运用贷款的业绩,如果没有经营者的努力,光靠担保者承担风险,企业也不可能发展壮大。这里的经营者不仅指个人,而且指企业职工集体,理论上讲他们也应成为产权持有人之一。
如果企业既缺乏明确的最初投资者又已经负债累累或资不抵债,那么就应当采取特殊的方法来处理。比如说把银行的债权折成产权,或者把企业先确定为国有企业,由国家承担债务并且可以分期偿还。如果企业从建立之时起就与国家无关,那就不应由国家承担债务,而可以通过破产、拍卖等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