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国资管理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并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政府与企业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而随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政府和企业之间将出现一个“隔离带”,一端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另一端的国企是市场主体。
根据《意见》,国资监管机构与两类公司的关系是,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两类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则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两类公司原则上应在现有的大型或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基础上组建或改组,尽可能不新设国有资本投资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其原因是,长期以来,集团公司层面的股权多元化进程停滞不前,而组建两类公司会极大地加快集团公司层面的股权改革进程。
由于身份的模糊,长期以来国资委既管人管事又管资产,但实际上又未能很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国资委放权是必然的,根据《意见》,其对国企的管理权将下放给两类公司,对国企的经营权则直接下放给企业本身。
《意见》要求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