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发现,格林的另一观点还不是那么明显的错误。据此,我们就使得一种权利的存在不是依赖于对它的承认,而是依赖于对一个人的能力的承认,这个人追寻着一个对于社会的所有公民来说是普遍的目的。这就避免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即使权利的存在依赖于人们对其存在的承认。然而与前一种观点一样,它使得道德权利不依赖于某个既定个人的天性以及他与其同类的关系,而是依赖于人们对他们的想法,即依赖于社会的大多数人对他们的想法。尽管法律权利的存在依赖于社会的开化程度,但是道德权利的存在明显不是依赖于此,而是依赖于关联其中的人们的天性和关系。
格林的理论似乎是这样产生的。他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开始了他的历史审视,这两人将权利等同于权力。一种法律权利可能等同于某种权力;它是通过法律的帮助而不是通过某个人自己的暴力来得到某种东西的权力。格林似乎力图通过对这种赤裸的权利与权力的同一论作一个类似的修正,来得到一种道德权利的理论;并且他相应地将它们与既不是通过某个人自己的暴力也不是通过法律的帮助而是通过公众意见的帮助而得到某种东西的权力等同起来;而不是说,很明显道德权利根本不是一种权力。然而,在他的论述中有一些指向较正确的理论要素,如:“‘权利’是一种理想的属性(‘理想’是在不能被明显地证实的意义上来说的)。”于是,我认为,在这里,一个被给定的社会是否承认一种特殊的权利,就在格林坚持权利不能被证实的意义上被明显地证实了。不能被证实的是这个社会是否完全有理由承认这种权利,并且这依赖于这种权利是否是先于社会对它的承认的。因此,对权利是不能被明显地证实的坚持就指向了一个权利的客观理论;但不幸的是,格林没有再沿着这条线索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