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天津市内的慈善团体为缓解水灾后的浮棺暴露对卫生防疫的威胁而展开的救助行动更具有实质性意义。1939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借妥育婴堂空地四段作为临时公墓,呈请市政府批准备案④,发布《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临时公墓及寄存浮柩管理规则》,临时公墓期间从“二十八年九月至二十九年三月为止”(1939年9月至1940年3月),市民在公墓寄埋棺木不收租费,只要有“该管警署区所或公立医院及公共团体之证明,并有妥实商号保证者”即可葬埋。社会团体及时的灾后工作,有效地缓解了水灾后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1943年2月,行政院提倡火葬,华北政务委员会令警察局调查天津市有无火葬情形。①经调查,第二分局和第六分局界内分别有日本居留民团和特别行政区②公署所设火葬场两处,均系外人在租界内所设,国人火葬者极少。4月,天津市公署工务局从特别行政区公署接管英租界公墓③,1944年3月,市政府第三科公产股开始接收市内各租界公墓④,并颁布了《天津特别市政府管理公墓规则》,从此,天津市政府以各国租界公墓为基础,开始了对公墓的近代化管理,公墓制度也由此开始施行。此后,公墓管理工作先后由社会局和市政府第三科负责。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