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桑巴特所云,破坏此种思想束缚为犹太人之力。中世纪时犹太人的地位自社会学的见地视之,与印度种姓阶级的最下级者相似,即他们是一种卑贱的民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印度以宗教的来世观视之,种姓秩序具有永久性。个人虽然能以轮回的方法往生于乐土,但此只限于种姓秩序的内部。种姓乃是永远不变的,若有想脱离种姓阶级者,即将遭永劫之罪,被打入地狱之中。不过犹太人的来世观则以为在将来世界中,阶级关系将与现况相反。在现世,犹太人或许因其祖先的罪业之报应而背上了卑贱民族的烙印;此种状况通过一种社会革命始能脱离。中世纪时,犹太人为一外来民族,他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不能加入任何城市市民团体;他们不能参加圣餐典礼,因此不能属于联盟。但他们并非唯一的外来民族。除他们之外,基督教商人亦为外来民族,与犹太人同样经营货币交易,与犹太人的地位相同,在诸侯保护之下缴纳贡租,享有经营货币交易的权利。而犹太人与基督教外来民族的主要区别在于,犹太人不能与基督徒进行贸易及结婚。基督教徒最初曾乐于受犹太人接待,与犹太人交好,但犹太人深恐他们的嘉宾不能参加圣餐仪式。中世纪首次爆发反犹太主义时,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被教会会议告诫不得行为不端,所以拒绝了犹太人的招待,而对于基督教徒的招待,犹太人也嗤之以鼻。尤其自埃斯拉及尼希米以来,即完全不能与基督徒结婚。犹太人居于贱民地位的另一理由是犹太人手工业者的存在;在叙利亚曾有犹太骑士阶级,但犹太人中作农民者则完全例外,因为农业的经营与其礼仪的要求格格不入。出于宗教礼仪的考虑,犹太人经济生活的重心完全置于商业,特别是货币的交易上。犹太人的信仰对于法律的知识不啻是一种奖励,他们不断地研究法律,因此最容易与货币交易结合。除此之外,教会禁止高利,严禁货币交易,但一方面因为货币交易为必不可少之事,另一方面,犹太人不服从教会法的管辖。此外,犹太教中维持着原来的对内道德与对外道德之二元论。它容许向非同胞或非亲属的他国人征收利息,从这种二元论中,又可发生经济上非合理的业务,特别是承收租税及国家的各种政治性筹资。数个世纪以来,犹太人习得了一种使他们成为有用之人的技能。但所有这些皆是贱民资本主义,并非西方所产生的合理资本主义。因此,在近代经济体制的创立者及大企业者中,几乎找不出一个犹太人;这一类型属于基督教,且只在基督教的地盘上始能有之。不过犹太人的制造业为一种近代现象。犹太人之所以对合理资本主义的产生无任何贡献,原因在于他们处于工业组织之外。如在波兰,在他们做批发商或制造业者时,可以支配多数无产阶级,然而他们不能与行会并存。如《塔木德经》所示,真正的犹太伦理准则为特殊的传统主义。虔敬的犹太人害怕任何改革,与以巫术信仰确立制度的原始民族成员无太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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