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意识到所有的道德价值,就像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洞悉所有的数学命题一样。但是,无论什么人,一旦他拥有了某种真正的价值意识,这一价值意识在他的心理就是对价值本身的直接证明。换言之,价值本身能够通过它在意识中的到场而被人们看清楚。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这一事实进行更多的探索,因为事实本身直接揭示了原则。
7.幻觉与虚假之道德意识的可能性
人们有可能产生这样的怀疑:对于这种从伦理学事实中抽取出来的判断,如何才能保证人们对它的信心?严格地说,这一事实根本不是普遍的,因为人们会在自己的价值感中发生变化。不仅如此,为了将这一事实与其他类似的但不可理解的事实区分开来,难道我们不需要把价值感本身的事实当作另一个标准吗?
这些疑虑暴露出一定的、对面临着道德意识现象的知识的不安全感。必须承认,在一些特殊的限制性条件下,这种不安全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这种不安全感是否是普遍合理的,而是它是否是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只有当它绝对不可避免时,只有当人类的判断在它面前显得完全无助时,情况才会变得严重。但是,如果只是平庸的人由于缺乏敏锐的感觉而造成不安全感,或者只是由于道德上缺乏经验和目光短浅,甚或是没有哲学素养而造成不安全感,那么,这种不安全感就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其他部分,尤其是在那些纯粹先天判断被接受进来的部分,同样的不安全感正好发生了。但是,就不安全感本身而言,总是有可能培养人们对某一现象的理解力的,而这种培养正是伦理学家的任务。从这个方面来看,此种情形(即接受纯粹先天判断的情形)在伦理学领域里绝不会比在别的原则范围里更不适宜。上面所说的这类现象——原初价值意识是它的证明——是不会弄错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旦它的意义已经被人们所掌握,就不会弄错。它包括这样一些表现:赞成或不赞成、谴责、自我责备、良心、责任感、罪恶感和同情心。当然,人们还可能歪曲这些现象。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表现是真实的,而且是基于某种真实的价值感而发现的。即使是在歪曲的情形下,依然隐藏着真实事物的内核。最后,除此之外,发现弄虚作假的行径是伦理学家的事。不过,即使是在这里,人们的洞察力也应该变得敏锐些,否则就会陷入相反的情形,比如说,对艺术品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对审美上不合适的部分矫揉造作,不懂装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