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