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根据协议第1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程序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需要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他单证(海关目的需要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成员方海关管辖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协议第1条同时规定了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实施中性的要求。根据协议规定,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此处的中性指进口许可证程序本身不得强调政策目的,而应当服务于其他合法目的。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法律制度02
(2)合理与透明度的要求。对于合理与透明度的要求规定在协议第1条第4款中。该款规定,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构以及受限制的产品清单,以使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知晓。只要可行,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生效日期前21天作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同时,该款还规定,应给予希望提出书面意见的成员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应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