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止欺诈投资者和破产欺诈
在因欺诈投资者而被诉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案件中,由于证交委拥有对破产法自动中止程序的豁免权,所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第1141(d)(6)条,证交委的罚金和对非法所得的追缴在破产中是不能被免责的债务,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用以建立欺诈受害者赔付基金。有些情况下,这将直接影响到债务人是否能够重整。对于意图通过破产来逃避其债权人和证交委追查的案件,证交委有权通过申请法院驳回其破产申请或者将其案件转换为清算程序,或者任命管理人和监督人(examiner)。对于破产程序中不正确的免责和例外,证交委也有权提出异议,从而帮助管理人和监督人最大化破产财产。
(三)中国的选择
美国在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中,以法院主导的信息披露框架能够有效地减少上市公司因双重披露和按照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进行信息披露所导致的成本增加,对债务人成本的减少将从根本上有利于债权人利益。那么,这种模式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中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