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在《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联邦政府要求各州为所有3~5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同时提倡各州要建立适当的机制为0~3岁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到2011年年底,全美有33.7万婴幼儿接受早期干预服务[3]。
(三)《残疾人教育法》
1990年美国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残疾人教育法》。将“儿童”改为“公民”,从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残疾人。在谈到残疾人时,英文中开始较多使用“person with a disability”(某方面有残疾的人)的说法,而不是说“disabled person”(失去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