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Les données immédiate de la conscience ,第1章,自然地,可以定义一种情形,比如考虑对一个客体的认识,一个人必定会说,这个客体存在,或不存在,而不需要考虑变化的量。正如Natorp对Bewusstheit的解释,我认为,柏格森所说的意识是正确的,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但这种情形显然是从时间性的、被意识表征的现实中抽象出来的,这其中的“意识”恰恰是柏格森想要引起注意的。
[2]一般地来说,价值的公共要素是“为善”的观念。我们更容易看到,为善是一种值得向往的事件状态,而不是某一特定的值得向往的事件状态。为善要求一个人首先清楚什么事值得做,什么事有独立于实现过程的价值。接着要明白,它具有额外的价值——给我“有效性”的感觉,即我的“想法”已经成真。但是,我们想要探明的正是这种预设的价值特性:什么构成了我的观念中对客体的愿望?价值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坚持认为,价值就在客体中,是终极本质,并且价值有终点。而相对主义则坚持认为,价值是客体与我的福利、我的直觉、我的愿望、愿望、直觉等之间的关系,被假定是给定的事实(除非像上面所做的尝试那样,去分析其生理基础,否则就没有什么东西可谈了)。我坚持认为,这两种解决方法最终只会导致放弃问题。对于我们所想的,并不是在无助地空想,而是有建设性的。因此,每个既定的对象都可以设定现实机制上的刺激。我们所希望得到的东西对意识本身作出解释,而且——正像我们所坚持的——在一般意义上,每一种解释与所有情况的愿望都是一致的。我们必须探究独立的善的本质,正像它呈现给意识的那样。例如,假设我喜欢音乐,并且投身到音乐的创作之中,我会获得一种对成就的满足感。但是,在音乐中还存在一种先在的满足。我所假定的先在的满足即是一种为善的情形。因此,我认为,音乐的价值在于,它在我们的耳朵(依康德的看法)、我们的想象面前展现了一个微茫依稀的世界。音乐的价值在于,通过一系列遵循我们思想的音调的载体,在模糊而具体的情景和情绪中,随着思考的成熟引发我们经验中的全部事实。音乐不得不寻求与世界更加协调更加理想的建议,去处理感觉中的强度、数量以及相互关系,以作出更加令人愉快的调整。应该说,我们更基本的感观满足也是如此。基于此,我们就可以公平地对待现实主义和相对主义了。在现实主义看来,欲望由善规定,而善又被自身所规定;在相对主义看来,善被欲望所规定。就我们的观点来看,善不是被自身规定的,而是与我们相联系的,对我们来说,也不是注定要渴望什么的存在,而是作为能够被思考和认知的存在,事情的全部过程都蕴涵其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善是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