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我们用律动说明了所引的《长恨歌》等三段的所以不同。现在,我们明白了用律动分别诗与散文还不是绝对的。那么,我们试再读那三段看看。不错,我们还觉得它们的律动不同;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那一段散文也有它的律动。况且,我们如再去读别的散文,便觉得散文的律动是千变万化,而永远不会象诗那样固定;所以,不如说这散文与诗的分别是心理上的,而律动只是一部分的事实而已。同时我们也看得出:散文不论怎样美好,它的文字是现成的,决不会象诗中的那样新颖,那样表现着创造独有的味道。
二、我们这样说明诗与韵语之别,便可以免去许多无谓的争执——如诗的格式应如何,诗是否应用韵等。照前面的道理看,诗的成立并不在乎遵守格式与否,而是在能创造与否。诗的进展是时时在那里求解放,以中国诗说,四言诗后有五言,五言后有七言,七言后有长短句,最近又有白话诗,这便是打破格式的进展。白话诗也是诗,不是白话文;有格体音律的诗有些并不能算是诗;这全凭合乎创造的条件与否。好的律诗与好的白话诗的所以美好可以用这一条原则评定,而不在乎格律的相同与否。诗人的责任是在乎表现,怎样表现是仗着他的创造力而全有自由,格律是不能拘束他的,我们随便拿两首诗来看看:“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王之涣《凉州词》)这自然是很美了,但是象“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梦里不知身是客,一饷贪欢。